<code id='61F10D1EEF'></code><style id='61F10D1EEF'></style>
    • <acronym id='61F10D1EEF'></acronym>
      <center id='61F10D1EEF'><center id='61F10D1EEF'><tfoot id='61F10D1EEF'></tfoot></center><abbr id='61F10D1EEF'><dir id='61F10D1EEF'><tfoot id='61F10D1EEF'></tfoot><noframes id='61F10D1EEF'>

    • <optgroup id='61F10D1EEF'><strike id='61F10D1EEF'><sup id='61F10D1EEF'></sup></strike><code id='61F10D1EEF'></code></optgroup>
        1. <b id='61F10D1EEF'><label id='61F10D1EEF'><select id='61F10D1EEF'><dt id='61F10D1EEF'><span id='61F10D1EEF'></span></dt></select></label></b><u id='61F10D1EEF'></u>
          <i id='61F10D1EEF'><strike id='61F10D1EEF'><tt id='61F10D1EEF'><pre id='61F10D1EEF'></pre></tt></strike></i>

          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贵公布州茅注册专用台安徽案例典型商标查 侵犯权被!

          贵公布州茅注册专用台安徽案例典型商标查 侵犯权被

          时间:2025-05-10 20:10:37 来源:艺境云舍 作者:综合 阅读:670次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陶维 记者司宇萌)4月26日,贵州茅台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侵犯权被2021年,注册专用该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知识产权案件5243件,商标案值2316万元,查安其中商标案件2904件,布典专利案件2321件,型案地理标志案件18件,贵州茅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线索70条。侵犯权被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注册专用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商标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将2021年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查安

          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布典2021年3月2日,型案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贵州茅台举报人通过网络购买的6瓶飞天茅台酒疑似假冒,经过办案人员前期线索分析研判,基本确定是一起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知名白酒品牌的典型案件。3月下旬,办案人员会同公安干警远赴孝感市、武汉市等地调取了王某涛、谈某华、刘某辉关联账户资金流水、绑定手机号、取款或转账监控录像及开户身份信息以及发货记录汇总,最终在某快递网点仓库发现部分退货飞天茅台酒,经摸排,在快递网点附近的一处仓库发现大量包装完好的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合计1418瓶,部分白酒与举报人所购买的53度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批次相同。迫于压力,现场负责人何某交待了另一处以他人名义租用的存放假酒的仓库及其他重要线索,办案人员一举查获近2000瓶假冒飞天茅台酒。至此,案件调查取得重大进展,现场发现的侵权白酒货值超过500万元。

          嫌疑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2021年3月2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件移送至池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31日,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对11名嫌疑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2021年5月8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在当事人南陵县蒲桥林峰超市以540元价格购进口子窖白酒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口子窖酒的合法证明。上述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瓶,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投诉人诉求,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双方诉累。经执法人员多次的电话调解,当事人亦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共识,当事人退还投诉人货款540元并予以赔偿460元,共1000元。投诉人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赵英男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 宿州:春风送岗促就业 精准服务暖民心
          • 国债期货市场前景乐观可期
          • 媒体盘点消失廉价药:3元针剂被200元新药替代
          • 时隔六年 公募基金规模重返三万亿
          • “进厂”上班 大有可为
          • 国债期货:新年首日遭重挫
          • 非遗传人设计花灯“马踏飞燕” 售价1万
          • 国债期货市场前景乐观可期
          推荐内容
          • 宿州绿色家居产业园:落实“五大任务” 促进“产城人”融合
          • 秋拍热点分散:明年趋势向好
          • 富滇银行正式开展泰铢现钞兑换业务
          • 百度理财B成功保8%收益 多基金搭车玩起概念
          • 放置江湖厌胜老祖机关道通关路线全解析与实用技巧指南
          • 苹果网“电话轰炸”涉侵隐私 回应称不接受采访